天津二中院|该!伪造案件重要证据,拘留十天罚款一万 !
来源:合川法院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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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 , 对原告段某伪造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 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
【天津二中院|该!伪造案件重要证据,拘留十天罚款一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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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0日 , 原告段某以在被告合川市丝绢厂工作期间(1992年3月至1999年3月) , 被告未依法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由 , 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
审理ing
审理过程中 , 段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加盖“合川市丝绢厂”印章的出入证 , 称该出入证是其在被告合川市丝绢厂工作期间 , 由被告于1992年3月18日发放的 , 是当时进入梳棉车间的必备手续 , 用以证明其是该车间的工人 , 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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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
合川法院经审理查明 , 合川市丝绢厂原名合川县思居丝棉加工厂 , 合川县思居丝棉加工厂于1992年10月21日经合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改名为“合川市丝绢厂” 。 而原告提交的1992年3月18日发放的出入证上所加盖的公章为“合川市丝绢厂” , 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印章明显存在矛盾 , 可认定该证据系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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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罚
法官就此反复对原告进行询问 , 并就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进行强调 , 原告仍坚持该出入证是被告当年发放的 , 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 。 开庭审理前原告还书面承诺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 , 若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 ,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故法院认为 , 原告段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 ,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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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 , 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 终于承认该出入证是为打赢官司而伪造的 , 以便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 , 获得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资格 , 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目前 , 段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 并缴清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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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 , 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如实提供证据;确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 , 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 。 但为了赢得官司 , 伪造重要证据 , 不仅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也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 , 浪费了司法资源 。 当事人段某为达到胜诉的目的 , 伪造重要证据 , 企图诱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 不仅给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 , 也在客观上扰乱了审理秩序 , 依法应予惩罚 。
法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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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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