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州两男童进入他人汽车内高温致死,车主要赔偿吗?多位专家:无须赔( 三 )


当日下午约3时许 , 朱某兰从鞋厂出来 , 未见两个小孩 , 急向邻里打听 , 寻找数十分钟后 , 仍不见小孩踪影 。 朱某兰便在门口呼唤 , 楼上有人听见吵闹声 , 便从房里出来 , 听见有人在找小孩 , 看见楼下小车中有小孩 , 告诉朱某兰小孩在车里睡觉 。
朱某兰遂走到罗某华停放在自家店面前的赣D号牌小车边 , 发现两小孩分别坐在正副驾座位 , 遂与其他人一起拉开车门 , 两个小孩已浑身湿透 , 身上满是呕吐物 , 已昏迷不醒 。 小孩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 经诊断均为缺氧性脑病、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酸中毒 。
后经抢救治疗 , 6月7日 , 罗某乙因缺氧缺血性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宣告死亡 , 花去医疗费5483.79元;罗某甲经抢救得以苏醒 , 先后住院治疗61天 。
罗某华6月7日报警 , 当地派出所调查后 , 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 。 罗某华支付了抢救费用1.7万余元 , 双方为赔偿事宜经协商无果 , 朱某兰等人起诉罗某华等人要求赔偿 。
而涉案的赣D号牌小车系在事发前一天借给他人使用 , 归还罗某华时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后 , 罗某华接回了小车的遥控钥匙 , 直至事发罗某华没有再使用车辆 。
江西省遂川县法院一审认为 , 涉事的小车客观上并没有上锁 , 以至于学龄前儿童罗某甲携带其弟弟罗某乙进入车内玩耍导致发生窒息事故 , 产生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 罗某华主张 , 本案涉事车辆的门系罗某丙与罗某甲争夺遥控钥匙时意外碰触到按钮将车门打开 , 该观点证据不足 , 不予采信 。
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保管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作为受害者的父母对幼童未尽到监护责任 ,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 认定监护人自身应承担75%的责任 , 罗某华承担25%的责任(即赔偿6.7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
一审判后 , 原被告方均提出上诉 , 江西吉安中院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吕航

审签 | 谢哲
实习生 | 黎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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