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中文网|黄光裕回归:错失的时代和未解的困境( 二 )


最后 , 也许等不到最后 , 企业就被拖死了 。
企业家犯罪 , 与杀人、防火、抢劫等传统刑事犯罪不同 , 他(她)们一般是通过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手段 , 追逐经济利益 , 他(她)们对社会生活秩序一般没有现实的危险性 , 那么 , 对企业家的审前羁押就是完全不必要的 。
另一方面 , 资金 , 是一个企业的血脉 , 超额的查封扣押、银行提前催收断贷 , 将引来系列的连锁反应 , 无异于切断企业的生路;一再延长的办案期限 , 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 更是向企业和社会传递了负面、悲观的信号 , 能扛过去的企业寥寥可数 。
这些问题并不是没有解决方案 , 很简单 , 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好:犯罪嫌疑人 , 只有具备阻扰调查、实施新犯罪、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时 , 才需要逮捕 。
绝大部分企业家犯罪没有必要羁押 , 羁押应当作为一种例外 , 而非常规措施;强制措施严格限制在与案件相关的财产范围内 , 严格遵守办案期限 , 是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基本要求 , 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得不到遵守 , 原因在于违法没有成本 。
当谁都不用对违法后果承担责任时 , 法律就是没有牙齿的文字 , 苍白而无力 。
由此还有要追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很少看到国企遭遇如此窘境?这背后的答案不言自明 , 而才是症结所在 。
我们从判决书所认定的2007-2008年 , 黄光裕在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股权重组事项中 ,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巨额交易获利的事实 , 也可以看出黄光裕个人法律意识的淡薄 。
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 , 对内幕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 , 大众对这一行为还未建立普遍的红线意识 , 黄光裕也不例外 。 当然 , 这并不是理由 , 违法就应处罚 。
但是我们不应太过倚重刑罚 , 毕竟它是一把双刃剑 , 一个企业家入狱 , 可能摧毁一个企业 , 社会就可能减少相应的就业机会和税收 , 这无异于“杀鸡取卵” 。 我们应当适当考虑替代方案 , 或者多管齐下 。
内幕交易的本质是利用信息优势获利 , 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破坏了市场的透明、公正 。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切入 , 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挽回损失 , 不仅能够唤醒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 , 以私权限制信息的滥用 , 更是一种代价更小 , 范围更大的市场教育课 。
“名轻则易犯 , 实重则伤民” , 如何在惩罚和保护之间 , 把握平衡 , 不仅是司法的艺术 , 更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 马克思说:“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 。 ”
还在发展中的中国民营企业 , 就像是市场中的一个熊孩子 , 我们要帮它定规矩 , 在它不遵守规矩时 , 惩罚是必要的 。 但是不能动辄就绑住手脚 , 这不仅阻碍它的成长 , 也让社会失去了活力和未来 。
在判决书披露的内幕交易事实中 , 我们还可以看到黄光裕作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在公司中拥有的绝对权威和权力 , 动辄上亿的资金出入 , 几乎不受任何掣肘 。
这也是中国民营企业的普遍现象 , 即使形式上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 , 实际上的运行还是老板一人说了算 。
但是 , 权力有多大 , 风险就有多大 , 尤其是这些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们 , 都有鲜明的个性 , 牟其中的“异想天开”、兰世立的“剑走偏锋”、黄光裕的“乱拳打死老师傅”……与常人相比 , 他们更不喜陈规、敢于突破 。
但是 , 这在成就一番事业的同时 , 也容易将他们置于法律的险境 。 中国民营企业家如何摆脱个人英雄主义情结 , 把自己放在社会、法律、公司治理框架内思考和行动 , 不仅是个人的功课 , 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
时间再回到改革开放之初 , 邓小平看了“傻子瓜子”的问题报告后 , 只批了六个字“放一放 , 看一看” 。 正是这六个字 , 放下了成见 , 让中国民营企业在绝境中萌芽 , 才有几十年后 , 我们看到的中国经济的蓬勃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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