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持有|银行或将持有券商牌照,金融业混合经营充满更多的遐想


【银行持有|银行或将持有券商牌照,金融业混合经营充满更多的遐想】虽然说 , 我国一起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 , 但从来就没有失去混业经营的努力和梦想 。
根据媒体披露 , 证监会有可能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 , 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 。 这种传言再次引发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猜想 。
01 银行持有券商牌照到底有没有法律法规的障碍?
也许有的人认为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 原因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是不允许的 。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以此为依据来说明银行拥有券商牌照的不可行性 。
但是 , 现实中已经通过金融集团或者金融控股的方式已经突破了单一的分业经营限制 。
持有金融牌照最多的是光大集团 , 有9张金融牌照包括: 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 。
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三家综合金控集团 , 银行系工农中建四大集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央企产业资本(国家电网、中石油、招商局集团等)已经金融牌照基本齐全 。
如平安集团有平安银行、平安证券、平安保险、平安依托和平安期货;招商局集团有招商银行、招商证券和招商信诺人寿、博时基金 。 工商银行持有加拿大东亚银行、工银国际控股、工银安盛人寿、工银瑞信基金和工银金融租赁 。 建设银行持有建银国际证券、建信人寿、建信依托、期货、基金和金融租赁 。
所以 , 法律从来就不是一个没有政策空间的制度障碍 , 毕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留下一定的政策空间 。
02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 , 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事实上已经存在 , 证券牌照不存在对混业经营的实质上突破
而目前 , 银行在拥有信托牌照方面已经走在了法律和制度的前面 , 比如建设银行有建信信托牌照、中国银行拥有中银集团信托等 , 这还不包括那些以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式拥有的信托牌照 。
另外 , 从近几年消费金融市场不断升温的情况看 , 消费金融公司牌照也不断成为各银行的争夺目标 , 我国目前已经获批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共有26家 , 涉及中小银行持股的消费金融公司牌照有16家 , 有13家消费金融公司是由中小银行作为发起人并作为第一大股东 。
因此 , 从目前已经持有的金融牌照上看 , 金融混业经营已经在或多或少的存在 , 不仅已经有其名 , 更有其实 。
一般认为 , 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 , 一是全能银行制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 , 也被简单地称为“一个法人 , 多个金融执照 , 多种金融业务” 。 二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 即以金融集团或者金融控股集团的名义之下 , 独立的法人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管理 , 即简单地称之为“多个金融法人 , 多个金融执照 , 多种金融业务” 。
金融控股集团又分为三类模式:第一类是各金融子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 想到之间仅仅是业务协作关系;第二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 具有母子关系; 第三类是非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控股各相关的金融机构 , 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 , 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 。
实际上 , 我国目前已经体现出来的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多种模式、多种方式、多种形式并在的整体格局 。
从银行持有的证券牌照情况看 , 中国银行已经通过全资控股的中银国际设立并控股了中银国际证券 , 获得了内地证券承销牌照 , 可以进行香港和内地券商业务 。 其他银行虽然银行目前持有的券商牌照仍然不能在境内开展证券业务 , 但已经有多家银行通过海外设置子公司形式已实现了‘曲线’控制券商的目的 。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都已经收购在港券商 , 展业范围基本都在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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