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青海出台20条措施利用外资 鼓励外资投资文化旅游领域( 二 )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质量 。 鼓励外资研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吸纳我省高科技人才参与研发工作 , 为我省高新技术人才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 ,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 进一步做好外资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服务工作 。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研究申报自由贸易试验区 。 协调各部门深入调研 , 充分论证 , 积极做好申报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 。 准确把握利用外资在自贸区建设中的功能定位 。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海关 , 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打造园区引资开放平台 。 支持各类园区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的引资平台 , 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 做好外商投资在开展研发合作、用地支持、投资重点产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 强化各类保税区的“保税+”管理模式 , 打造以保税物流、跨境电商、口岸服务、第三方物流、金融保险等为主的产业链条集聚区 。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产业园区 ,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加大外资招商引资力度 。 灵活运用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的激励措施 , 积极支持和服务我省相关单位、企业赴境外开展招商活动 , 对相关团组出访任务审核审批、护照颁发、申请签证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商务厅 ,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 编制和发布《青海省外商投资指引》 , 充分借助政府网站、官方微博、报纸刊物等渠道 , 全面宣传解读利用外资政策 。 加大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 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便利化改革质量
(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 。 全面落实外汇管理支持涉外经济发展各项政策、企业外债登记便利化措施 , 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时选择“投注差”或“全口径”模式 , 降低融资成本;在真实、合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推进企业外债注销登记在银行办理 , 切实降低企业各项成本;落实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要求 , 便利企业实需、自主经营 。 积极推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计价结算 。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外国创新创业人才来青工作便利化程度 。 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在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限制 。 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 , 毕业后在我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 , 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证明材料 , 申办有效期2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在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 , 毕业后2年内来青创新创业的 , 可凭学历(学位)证明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被企业、单位聘雇的 , 可按规定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 。 我省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 , 已办妥B类以上工作许可 , 凭工作许可直接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已对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 , 可以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 各相关部门确保外国人来青工作许可、签证、居留等衔接工作 , 提高来青工作的便利度 。 (省科技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外事办 ,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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