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办案机制,有效降低"案-件比"

按照上级院部署要求,浙江省舟山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为导向,不断创新完善检察办案机制,严格控制和不断优化“案-件比” 。
一是注重提升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质效,通过检察引导侦查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带病”进入检察环节 。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2018年9月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实现在四个县(区)、两个功能区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 。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强化引导侦查意识,自2018年以来,共对168起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检察意见330余条,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要求的诉讼证明标准向侦查环节传导,有效减少因侦查质量不高导致检察环节复议复核、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形 。
二是注重提升员额检察官办案质效,推行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检察官办案质效评价体系 。按照要求,市检察院每季度通报全市两级院刑事案件“案-件比”相关指标情况,对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上诉、复议复核等核心指标出现异常升高的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提出对策建议 。普陀区检察院探索将“案-件比”指标纳入对员额检察官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每季度通报每位员额检察官所办案件的“案-件比”情况,对个别办案质效不高的由分管副检察长督促整改 。推行“流程监控案件化办理”监督模式,加强对检察官办案质效的全程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节奏拖沓、假性退补、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等问题 。将所有员额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办案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对捕后不诉或判轻刑、诉判不一致、公安提出复议复核、发生涉检信访、二退三延等重点类型案件全部纳入评查范围,倒逼员额检察官强化“案-件比”意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
三是注重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质效,被告人认罪服法比例大幅上升 。制定《关于加快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通知》,推动公安、法院、司法局等6家单位会签《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促进全市工作流程、量刑建议幅度标准等规范化、统一化 。加强督促考核,市检察院每季度对两级院适用和采纳情况进行通报,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
四是注重提升捕诉一体、简案快办等办案模式质效,推动办案机制创新 。会同公安、法院会签《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意见》,扩大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比如,普陀区检察院与法院、公安等联合出台机制推行集中提审、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审理“三集中”速裁程序案件办理模式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涉自贸区案件等重点案件组建专业化办案组,确保难案精办 。深化落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自行补证、庭前会议等机制,强化“诉前主导、审前过滤”职能 。严格加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审批管控,退补率、延诉率全省最低 。
【创新办案机制,有效降低"案-件比"】司法实践中,调研发现,降低“案-件比”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1.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全流程引导侦查 。一是把好“提前介入关”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到提前介入,通过与办案人员沟通、参与案件讨论等形式,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强化固定证据 。二是把好“捕后跟进关” 。办案检察官要及时跟进了解侦查进展、提出引导侦查意见,防止因侦查质量不高导致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三是把好“补侦引导关” 。对于案件确需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要向侦查机关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具体的取证方向和目的,避免退而不侦、无效退补 。
2.创新工作机制,降低延期率和退补率 。一是进一步优化简繁分流机制,在刑事检察部门建立若干个简案专办组,集中办理刑拘直诉案件、取保候审案件以及全案认罪认罚的普通逮捕刑事案件等,明确简案的办案期限,利用“捕诉一体”“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等机制优势和“单轨制办案”等智慧辅助系统支撑,尽量提高简案的办案效率,避免办案人员因案件积压而借时间退补、延长 。二是严格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的审批流程,坚决杜绝案件“空退”现象,对于二次延长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决定 。三是提倡同步补侦,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确需补充侦查的,可在审查起诉期间同步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减少审查起诉期限到期后延长、退补的次数 。四是强化自行补证,提高办案检察官自行补证的意识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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