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佰馨假口罩案:50万余只口罩产自高密 中间人吃60多万回扣( 三 )
据报道,2月3日,在山东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潍坊市及高密市公安机关侦破仪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口罩案件 。公安机关顺线侦查,共捣毁制假窝点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假劣口罩3500个,扣押生产设备10台、生产原材料无纺布30卷、滤棉1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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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假口罩生产设备 来源:高密市市场监管局)
高密市的棉纺化纤产业集中,案件发生后,高密市对口罩、防护服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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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密市政府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今年3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一名高密口罩商判刑10个月,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人疫情期间向北京市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9000余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7万余元 。
2019年8月,高密市法院也曾判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口罩案,6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其中1人被判处缓刑,另外5人被判处罚金 。
是否犯罪及犯何罪而在此案中,李东、李俞章、罗涵毅三人被判重刑,3人因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15年、10年、9年,并处罚金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了解到,被告人已提起上诉 。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以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呼气阀气密性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假冒3M口罩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其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3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裁判规则,从一重罪处断 。
根据刑法,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
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均辩称其不知道涉案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认为自己无罪 。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故犯 。判决书指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是否能认识到涉案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是进行故意判断的起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 。
李东的辩护人认为,李东缺乏认识到涉案口罩系伪劣产品的可能性,理由在于:李东所支付的价格属于市场的“正常区间”;李东提前索要了质检报告,收货时查验了合格证,已然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李东在购买口罩的同时进行了多项业务,这些业务同购买口罩一样,不尽然合规,但是并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可见其行为合规与否同本案中出现的伪劣产品没有必然的联系 。
而法院认为,在认识因素层面,李东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自始至终具有明知,只是在明知的程度上随着其掌握信息的逐渐增加而逐步加深,从最初的阶段具有一定的或然性,是“可能知道”,逐渐转化为确切的、实然的知道,是“事实上知道” 。
在意志因素层面,李东是一种放任的心态 。责任评价的核心所在不仅仅是行为人“认识到了”,更是“尽管认识到了,但是并没有形成反对的动机来打消犯罪念头” 。李东在多个可能的节点均没有“刹车”,而是仍按原计划分销、获利,对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最终遭受损害是一种不管不顾的心态 。
判决书写道,本院相信其所辩解所称不可能盼望、追求发生此种危害结果,但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仍是故意,单纯希望结果不发生本身并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
本案中,李俞章的辩护人认为,李俞章在采购口罩时,已经尽到谨慎义务,指控其应知口罩系伪劣产品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若认定其有罪,也应将李俞章的行为视为协助上家向李东销售的环节,据此认定销售金额,且李俞章有主动归案情节,可从轻处罚 。
罗涵毅的辩护人认为,罗涵毅未实质性参与购买洽谈,仅仅收取了好处费,不构成共同犯罪,请求对其宣告无罪;若认定其有罪,罗涵毅具备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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