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 二 )




【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香港国安法的问世,划定了国家安全的底线,明晰了“一国两制”的空间,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权益 。 


细看香港国安法,有两个重点值得注意:


 ①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中央全面管治+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  

 
 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港府具体实施+香港市民最终受益  


香港国安法为香港基本法补上了“安全阀”,有利于香港法治和营商环境,必将成为香港市民自由权利和安宁生活的“守护神” 。


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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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 。”  


这是香港国安法的一大重要原则 。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人来说,这部法律又是一把高悬的利剑, 涉及的四类犯罪最高都可判无期徒刑——  



 

 
 分裂国家罪: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 
   
①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②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③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 
   
 颠覆国家政权罪: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 
   
①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②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③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④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 
   
 恐怖活动罪: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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