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 三 )


   
①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②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③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④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⑤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 
   
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⑤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香港国安法明确界定了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围,既不会扩大也不会缩小 。 

 
对于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还做出了特别规定——


 ①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②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③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 


这些情况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检指定行使检察权,最高法指定行使审判权 。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


法不溯及既往依旧作为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法已在香港特区刊宪公布,即日生效 。从今以后,再有犯者,必将严惩!  

 
破除黑暗,为正义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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