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表决权归公司登记的股东,法院认为:无论是否是实际出资人


李立|表决权归公司登记的股东,法院认为:无论是否是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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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74篇文字
法院认为:无论是否是实际出资人 , 表决权归公司登记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这个司法解释里对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代持股现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首先 , 承认代持股合同的有效性 。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其次 , 规定了实际出资人变更为显名股东的条件 , 是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第三 , 规定了代持股关系对外的法律规则 。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 按照物权法的善意第三人规则进行判断行为的有效性 。
但是 , 基于公司内部自治的基本原则 , 关于代持股关系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规则 , 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细的规定 。
那么 , 公司开股东会时 , 是名义股东参加会议 , 还是实际出资人来参加会议?投票表决权又是谁来掌握呢?
来看一个案例 ,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也就是2020年1月份作出的一个二审终审判决 。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查明的事实内容很长 , 我这里粗线条的归纳一下 , 有兴趣的看下面的引文:
一家公司2个股东 , 股权三七开 , 姚某30% , 张某某70% 。 姚某向法院诉讼 ,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2018年7月18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系争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 理由是:
这个股东会决议未向其送达 , 姚某称是在另案诉讼中才得知决议内容 , 直接影响了他行使撤销权 。 公司和张某某没有提交系争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 故不能证明系争股东会会议实际召开过 。 张某某不是公司实际股东 , 所作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 张某某以公司监事身份提出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 , 应当在公司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 【李立|表决权归公司登记的股东,法院认为:无论是否是实际出资人】(以下是判决书中关于查明事实部分的引文)
2016年3月2日 , 耿博公司登记设立 , 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登记股东为张宏波(占股70%)、姚赟(占股30%) 。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执行董事 ,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 , 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2018年4月8日 , 张宏波向姚赟寄送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 。 一审庭审中 , 姚赟确认收到该提议 。 2018年6月27日 , 张宏波在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临时股东会开会通知》装入信封与填好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交给邮政人员邮寄 。 上述专递单号为10xxx24715 , 经查 , 该快递于2018年7月1日他人签收 。 一审庭审中 , 姚赟确认收到该通知 , 但表示记不清楚收到日期 , 只记得其于2018年7月17日寄出了回复函 。 该《临时股东会开会通知》内容:“姚赟:本人张宏波作为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及持股70%的股东 ,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及《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曾向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但您拒绝履行义务 , 故本人决定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 现就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等通知如下:一、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18日上午8:30 。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XX路XX号XX大厦6楼 。 三、本次会议议题 , 商讨选举及更换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事宜 。 请届时准时出席 , 本次会议将会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作出相关决议 。 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张宏波 。 2018年6月27日 。 "2018年7月18日 , 张宏波在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会议推迟于上午08:48分召开 , 到会人员有张宏波 , 未到会人员有姚赟 。 出席股东在会议过程中就召集会议内容进行了商议并表决;形成了系争股东会决议并分别签署了系争股东会决议 。 上述会议召开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 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 。 系争股东会决议载明:“时间:2018年7月18日 , 地点:上海市XX路XX号6楼会议室 , 主持人:张宏波 , 参会人员:张宏波 , 经公司有7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 决议事项如下:1.同意免去姚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职务 , 选举张宏波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职务 。 2.同意免去张宏波监事职务;选举李健为本公司监事 。 "落款处有张宏波签字 。 2018年4月12日 , 姚赟通知张宏波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的账目、利润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事宜 , 并定于2018年5月8日08:00分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酒店一楼咖啡厅组织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一审审理中 , 双方均确认参加了此次会议但并未形成股东会决议 。 姚赟主张张宏波不是耿博公司实际股东 , 张宏波对此不予确认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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