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最高法: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最高法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 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 , 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 , 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欠款 , 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 , 且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 , 当事人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 , 亦未作出合理解释 , 由此可知 , 当事人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
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明知债权人与当事人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 , 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关联关系的事实 , 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 , 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据此 , 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制裁 。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6日)
观点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 通过采取恶意串通 , 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 , 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 , 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 , 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 , 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 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 , 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 , 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 , 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 。 具体理解如下: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 , 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 , 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 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 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 。 当然 , 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 , 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 , 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 , 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 就常理而言 , 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 。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 , 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 , 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 。 在这个过程中 , 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 。 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 , 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 , 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 , 而是以证据为基础 , 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 , 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 , 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 。 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 , 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 , 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 , 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 , 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
当然 , 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 , 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 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 , 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 以形成心证 。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 , 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 。 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 。 债权凭证有多种 , 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 。 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 , 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 。 另外 , 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 , 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 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 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 , 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 , 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 , 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 , 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 , 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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