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最高法: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二 )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 , 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 。 当然 , 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 , 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 , 更不易鉴别 。 所以 , 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 , 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 , 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 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 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 , 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 , 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 , 为了避免露出破绽 , 当事人到庭率较低 , 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 , 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 。 因此 , 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 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 , 或者陈述矛盾 , 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 。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 一般而言 ,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 庭审中 , 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 。 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 , 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 , 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 。 在此情况下 , 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 。 另外 , 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 , 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 , 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 , 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 因此 , 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 , 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 。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 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 , 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 。 例如 , 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 , 虚构同他人的债务 , 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 , 在此情况下 , 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 。 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 , 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 。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 , 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 , 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 就此而言 , 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 , 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 。 因此 , 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 , 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 。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 在市场经济中 , 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 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 。 因此 , 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 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 , 因此 , 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 。 在审理中 , 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 , 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 。 亦即 , 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 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 , 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 至于何谓低价 ,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定 。 因此 ,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 , 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 在诉讼过程中 , 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 , 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 , 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 , 法律往往允许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自近代社会以来 , 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 。 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 ,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 , 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 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 。 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 , 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 , 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虑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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