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中国法学会学习贯彻香港国安法专家座谈会发言摘编( 五 )


在立法体制上 , 香港国安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 明确了中央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 , 建立中央与特区两套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与执法体系 。 同时 , 从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与实际出发 , 本法创新立法体例 , 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规范融为一体 , 构建了包括实体、程序与组织法的新体例 。 因此 , 该法生效后 , 对于一线执法部门来说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入探索、完善机制;有关部门需要创新法学理论和法治思维 , 及时制定相应配套的执法指南 , 供执法部门和检控部门在执法实践工作中使用 。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 而人权保障以国家安全为基础 , 两者并不存在冲突 。 在本法的实施中 , 要讲清楚两者关系 , 消除香港居民的顾虑 , 让香港居民认识国家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 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
香港国安法规定保障香港居民依据基本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使自由与秩序保持平衡是香港国安法的核心理念 。 如本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责相适应、不溯及既往等现代法治原则 。
本法的实施需要广泛的社会共识 , 需要特别行政区认真履行国家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 。 本法第十条明确要求特区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 提高特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 特区政府应把国家安全教育纳入特区教育体系之中 , 并以此为契机 , 改变长期以来特区教育中存在的缺乏爱国爱港国民教育短板 。 要加强特区教师的国家安全法的教育培训 , 建立与“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相适应的教育体系 , 维护国家主权在教育领域的主导权与话语权 。
(原题为《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制度保障——中国法学会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专家座谈会发言摘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