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泰晶科技实控人喻信东兄弟遭监管关注 减持信披违规( 二 )


此后 , 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4日 , 喻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9.00万股 。 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6日 , 喻信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00万股 。 至此 , 喻信东持股变动比例3.10% , 喻信辉持股变动比例0.3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变动比例3.90% 。 2019年12月12日 , 喻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30.00万股 , 本次持股变动比例1.97% 。 综上 , 喻信东持股变动比例5.0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变动比例5.88% 。 2019年12月13日 , 喻信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11万股 , 本次持股变动比例0.02% 。
公告还显示 , 喻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759.20万股 , 持股比例42.59%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270.20万股 , 持股比例37.52%;喻信辉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56.80万股 , 持股比例5.40%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8.00万股 , 持股比例1.42% 。 此外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 喻信东有3803.80万股处于质押状态 。
《证券法》(2014年版本)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 ,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9.1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该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 , 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 , 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 , 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 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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