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北京青年报|北京互联网法院:个别图片公司或律师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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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发布的《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近两年来受理的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到全院所有受理案件的近40%。在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有原告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再促使被告打包购买其他图片,或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获得不正当利益。法院表示,可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从根源上减少诉讼发生。。北青网-北京青年报|北京互联网法院:个别图片公司或律师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图片类案件数量巨大,排名前五位图片公司占比高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数据显示,近两年,该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这些案件呈现高度类型化,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标准。据介绍,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原告主张的权利和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现出高度一致性,类型化特点明显。而通过长期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标准。
在图片类型方面,涉诉图片原始载体多为电子形式,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摄影作品多为用数码相机、智能手机等设备拍摄,原始载体多为电子形式,极少数以传统胶片相机拍摄。美术作品也大多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极少数采用传统创作方式创作完成后再进行电子化。比如,利用计算机软件合成制作形成的延时摄影、电子相册、动态图片等。
各图片使用人使用图片也具有不同的目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中展示商品信息、单纯展示图片或图片集等,其中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占比94%。从使用场景上看,既有在自有网站上使用,还有在公众号、微博、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上使用。图片使用方所在行业不限于互联网产业,包括需要使用互联网经营或者发展的所有产业主体。
有人专门从事相关维权诉讼,起诉一张图片再促使签约图片库
姜颖指出,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
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
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甚至,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这种维权方式已经成为这些图片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和部分律师开发客户和案源的主要渠道。
姜颖说,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但目前,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事后救济的现象严重,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说明图片版权市场的功能目前未能有效发挥。
法院表示,针对商业化维权日益增多的现象,在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避免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的利益,让当事人明确意识到,诉讼只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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