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

香港特区政府7月6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刊宪公布 , 《实施细则》于7月7日生效 。
上观新闻|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6日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 。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 , 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
特区政府发布消息称 , 在6日首次召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会议上 , 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 , 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 , 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 。 《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 , 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 , 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 , 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 , 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 , 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 , 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 , 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 , 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
特区政府代表将向立法会议员讲解香港国安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
上观新闻|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港府新闻公报截图
公报称 , 《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 。 《实施细则》详情包括 , 警务人员可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数据、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数据和提交物料等7项内容 。 此外 , 为确保上述有关措施能有效实施 , 《实施细则》亦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 。
《实施细则》详情如下:
1. 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有关细则参照多条现行法例中有关特殊情况下容许紧急搜查的条文 , 包括《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等 。 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 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 。 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 , 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 , 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
2. 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参照现行《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限制受调查人离境的条文 , 细则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 , 要求怀疑犯了该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 , 并限制其离开香港 , 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潜逃海外 。 交出旅行证件的人 , 可以书面向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该旅行证件及批准离开香港 。
3. 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有关安排参考现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相关权力和规定 。 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 可藉书面通知作出指示 , 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 。 而原讼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下 , 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 。 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 亦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警方披露 , 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或会因应上述的披露而进行的任何调查的资料 。 律政司司长亦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或押记令 , 禁止任何人处理任何可变现财产 , 或指明可变现财产作为押记以担保向政府缴付款项的命令 , 并可向法庭申请没收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 , 命令在订定期间内妥为缴付追讨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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