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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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指引成香港一线执法人员首要需求
本月3日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6日召开第一次会议 , 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 , 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从6月30日香港国安法生效实施 , 到7月3日特区国安委成立、中央任命国安委顾问和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特区任命刘赐蕙为负责国家安全的警务处副处长 , 再到7月6日召开首次国安委会议并公布《实施细则》 , 不到一周时间内 ,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落实得到快速推进 。 6日接受《环球时报》采访人员采访的内地与香港学者均表示 , 在香港国安法落地生效的几天内 , 相关任命以及机构建设、细则制定的密集完成 , 与香港国安法本身“特事特办”的立法节奏相协调 , 亦体现出中央和特区的紧密配合 。
实施细则其法律效力来自于主体法
随着香港国安法于6月30日晚在香港生效实施、香港警队成立国家安全处并开展工作 , 一份合法、规范、详细的行动指引成为一线执法人员的首要需求 。 6日刊宪并将于7日生效的《实施细则》共包含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对应的7方面内容以及相关罚则 。 特区政府发言人6日表示 , 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 , 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 , 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 , 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 , 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 , 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对《环球时报》采访人员分析称 , 《实施细则》是对第四十三条的细化和本地化 , 将其与香港本地已有条文和司法程序进行对接 。 香港时政评论员邓飞也表示 , 香港国安法是一个主体法 , 它不会把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都作出明确规定 。 但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 , 所有警察或者是执法部门所采取的执法手段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 这也是《实施细则》的意义所在 。
邓飞向《环球时报》采访人员分析称 , 《实施细则》经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授权 , 由特首会同国安委制定 , 这种立法模式相当于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制定“规例” 。 此类附属法律与主体法不同 , 不需由立法会制定 , 其法律效力来自于主体法 。 实施细则就是如此 , 其权力来源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 。 需要注意的是 , 香港国安法授权给特首会同国安委制定《实施细则》或其他相关附属法律 , 也同样授权可以修改这些法律 , 未来不排除《实施细则》会进一步完善 , 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架构将越来越清晰 。
破解“修例风波”处置掣肘
正如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犯罪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 《实施细则》中的若干条款也明显破解了香港在“修例风波”以来面临的执法掣肘 。
《实施细则》规定 , “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 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 。 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 , 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 , 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根据《警队条例》此前规定 , 警方进行搜查须持有搜查令 ,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有关单位内 , 有权在没有手令下进入任该单位进行搜查 。
田飞龙对《环球时报》采访人员分析称 , 《实施细则》符合国家安全案件的侦察需求 , 使得执法人员可以更加灵活地做出判断和应对 。 如果没有这一规定 , 申请搜查令耽误的时间可能造成证据的灭失 。
在“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部分 , 《实施细则》提到 , “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 , 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 , 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路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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