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重磅!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生效,可限制受调查者离港,截取通讯须经特首批准( 四 )
针对这一内容 , 邓飞认为 , 其针对的情形就是去年的暴力示威中通过Telegram等平台进行串联的行为 。 据《环球时报》采访人员观察 , “修例风波”期间 , 不少人利用社交媒体平台 , 大肆宣扬“港独”言论 , 策划、协调、煽动各类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 。 田飞龙对《环球时报》采访人员表示 , 上述细则属于一种预防性行为 , 让警方可以针对尚在发酵中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前结束 , 避免这种煽动效果的累积而导致实际危害国家行为的发生 。
上述两名学者均认为 , 该部分细则既加强了特区在网络空间的管治能力 , 也赋予网络平台协助执法的责任 。 邓飞强调 , 由于香港在网络资讯的监管不足 , 这部分细则未来还可能得到进一步补充完善 。
《实施细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部分 。 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中 , 这部分被表述为“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 , 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法条 , 直接点名台湾 。 田飞龙分析称 , 这一细则针对的就是在香港进行渗透的“台独”势力 , 对“台独”势力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 对于“港独”“台独”的勾结也有警示作用 。
警队“滥权”系无稽之谈
《实施细则》为警队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提供了执法依据 , 但并非赋予上述机构超出实际需求的过度权力 。 田飞龙向《环球时报》采访人员强调 , 《实施细则》完全符合香港本地的法制和司法标准 , 同时能够切实保证人权 。
邓飞认为 , 这7条内容可以说设计得“用心良苦” , 它并非完全是授权全新执法手段 , 实际上除实际上除第四条“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和第六条“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直接来自香港国安法 , 第一、二、三、五、七条都是按照香港已有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来进行无缝“挪移”的 。 由于所依据的大部分法条都是香港原有的 , 因此绝不能说这是警队的“扩权”和“滥权” 。
田飞龙亦举例说明称 , “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的内容不能被解读为影响言论自由 。 《实施细则》明确了要求移除的信息具备特定标准 , 即必须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实危害性存在关联 , 而不是针对香港市民所发布的合法言论 。 相信确定何种信息应该被移除存在标准 , 不会是随意要求删除信息的过度管制 。 《实施细则》规定 , 这一要求需要“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 , 且由保安局长批准 , 方可提出 。
田飞龙强调 , 网络管控是各国在国安立法当中普遍采取的措施 , 美国的相关法律更是格外严格 。 各国都通过网络信息来第一时间掌握国安案件的线索 , 只要能够以符合法治与人权的标准的方式进行执法 。
林郑月娥:“香港末日论”难立足
据香港“橙新闻”7月7日报道 ,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7日早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采访人员时表示 , 很高兴社会近日出现对法例的正面理解 , 对于有海外传媒认为香港国安法带来“香港末日” , 她认为实难以立足 。
林郑月娥表示 , 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 , 与市民有疑虑是可以理解的 , 但必须强调国安法目的是针对四类危害国安行为 , 针对极少数人 , 她对国安法的正面、积极反应感到欣慰 。 她称 , 近日市场对国安法反应好 , 外国指“一国两制已死”等论点难以立足 。
林郑月娥重申 , 国安法是温和法律 , 只处理迫在眉睫的犯罪行为 , 强调国安法不仅没有制造恐惧 , 还令香港恢复稳定;而《实施细则》七项措施有清晰规定 , “如果市民奉公守法 , 就不需要担心” 。 她表示 , 国安法条文并不严苛 , 并不存在市民会误坠法网的情况 , 也无削弱港人的人权自由 , 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 强调会严格执行“香港国安法” , 林郑月娥提醒激进人士不要也不应以身试法 , 当“一国”得到维护 , “两制”空间可以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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