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长春|长春又一地段房屋要征收啦! 【附补偿方案】( 二 )
(2)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
(3)房屋安置分配原则: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拟签约期限内签约 , 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 依据拟签订协议时间决定房屋搬迁验收顺序 。 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 , 同一天搬迁验收的同一安置户型被征收人采取电脑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序号 , 安置时被征收人按照选房序号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
(4)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5)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 。
(6)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 过渡期限为36个月 。 在过渡期限内 ,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12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12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 , 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 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 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 。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 , 超过过渡期限的 , 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 。 逾期1-3个月的 , 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 , 每月增发100% 。
3.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 ,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 , 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 , 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 , 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
(2)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 租赁关系终止 。 对住宅房屋 , 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 , 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
(3)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 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安置 。 安置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 , 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 , 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且依法纳税或依法无需纳税的 , 经二道区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宅兼营业市场主体经营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营状况调查认定后 , 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 , 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按产权证照面积 ,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 , 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 , 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
5.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 , 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 , 无力结算差价的 , 经民政部门认定后 , 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 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 , 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
3.征收非住宅房屋 , 应当根据设备及物资等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 。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 , 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 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 , 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 , 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 , 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 , 每月每平方米20元 。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 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 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 , 按1个月计算 。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 , 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5.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 ,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 租赁关系终止 。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 , 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 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三)关于地下室的补偿
1.地下室的使用价值补偿给地下室使用权人 , 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地下室使用权人持有地下室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的 , 使用价值补偿款给付地下室使用权人;不能提供地下室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的 , 由地下室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 经属地街道、社区公示七日 , 无异议的 , 使用价值补偿款给付地下室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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