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事故|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这群鹤山人!


灾害事故|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这群鹤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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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 , 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 , 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 , 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我市的 , 按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地市财政负担部分外 , 其余由我市人民政府负担 , 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专款专用 ,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

第四条本市人民政府和市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 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
第五条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 ,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我市表彰奖励体系 , 表彰比例不低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 在119消防日、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 , 市委市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 , 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
第六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 , 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 , 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 , 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

第八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 , 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 。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 , 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 , 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第九条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 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 , 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 保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
第十条退伍军人 ,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 , 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条件的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

第十一条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 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 , 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 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
第十二条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 级至4 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 , 由国家供养终身 。 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 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 。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户籍为鹤山市的 , 其护理费由我市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省级对应业务部门负责解决 。
第十三条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 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 , 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
第十四条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含本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 , 免交车辆通行费 。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

第十五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 , 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 , 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 , 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 人 , 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 , 享受本市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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