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事故|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这群鹤山人!( 二 )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 , 享受减收公布票价 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 。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我市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 。
第十六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 , 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 , 享受我市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
第十七条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省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
本市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市内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 。 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 , 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
第十八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市内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 , 并与市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
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 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 , 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 , 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 , 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 , 优先安排住院床位 , 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 。 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
第十九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 , 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 , 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 。 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 , 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第二十条预备消防士入职前是鹤山户籍的 , 在职期间(2年) , 其家庭由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 其中 , 家庭优待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 , 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 ,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 允许复工复职 , 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 等 , 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 ,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 , 免除其他负担 。
第二十一条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 , 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 , 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 , 工作不满 12 年的 , 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 12 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 , 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 , 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 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 , 报考国家公务员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 , 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 ,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 ,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 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对应业务部门 , 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
市工商、税务、金融等对应业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 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 , 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二十二条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 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 , 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的 , 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 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
第二十四条烈士、因公牺牲、1 级至4 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 , 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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