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事故|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这群鹤山人!( 三 )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 级至4 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 , 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 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 级至4 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 , 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 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 , 原则上按照我市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 30 分以上录取 , 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 级至4 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原则上降低 20分以上录取 , 具体办法参照我市关于军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 , 其子女需要转学的 , 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 , 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 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 ,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 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 , 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 , 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 学生毕业时 , 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
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的 , 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 由高校择优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 级至4 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 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 , 应予以优先录取 。
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 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安置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 , 由我市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 。

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 , 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 , 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 , 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 。 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 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我省后 , 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
第二十六条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 , 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 , 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 , 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 我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 , 提高保障标准 , 加大消防投入 , 确保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

第二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 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 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省内知名高校合作 , 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 , 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 。 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 , 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 , 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 , 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国家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 , 以国家政策为准 。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天后开始施行,试行期1年 。
来源:鹤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吕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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