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又是如何判刑的?

项秦律师 作
【 隐瞒|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又是如何判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犯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此处的“明知”应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此外,本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足以影响司法秩序并达到了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的行为。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一、本罪要求上游犯罪是犯罪行为还是必须构成犯罪?
实际上,本罪要求上游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的客观构成特征,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必严格符合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就是说,上游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构成犯罪,而不能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二、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可以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故即使上游犯罪尚未经司法审判裁定有罪,只要查证属实,就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另外,上游犯罪主体因其个人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对下游犯本罪的认定。
三、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未被追究的,数额是否累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犯本罪,如何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后,判断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是上游犯罪的共犯,应以行为人参与的时间进行判断。若是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有事前或事中通谋,那么就认定其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若行为人在上游犯罪终了后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则构成本罪,当然要求行为人对其所掩饰、隐瞒的对象明知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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