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公安局|“飓风”收网!梅州警方捣毁诈骗窝点23个、抓获71人、止付105.8万元

7月10日上午,梅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飓风177号”打击对公账户黑灰产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关于敦促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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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梅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古高松通报了“飓风177号”打击对公账户黑灰产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为最大限度压缩对公账户买卖空间,梅州市公安局成立了“325”打击买卖对公账户专案组,在市人民银行的支持下,经过三个多月对418个异常对公账户的筛查研判,先后梳理排查出4个涉对公账户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共171人。
6月22日凌晨,梅州公安机关在全市8个县(市、区)展开“飓风177号”打击对公账户黑灰产集群战役第一阶段收网行动。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警力300余人、车辆80余辆,共捣毁诈骗窝点23个,抓获李某(男,32岁,梅州人)、梁某(男,36岁,梅州人)等嫌疑人71人(目前已刑事拘留63人,取保候审4人,刑事处置率为95%),扣押并冻结涉案银行卡186张、手机144部、电脑42台、POS机37台,工商营业执照75张,国家机关及企业印章14枚,止付涉案账户270个,止付金额105.8万元。
梅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委陈文望介绍,犯罪嫌疑人通过买卖个人信息,注册企业获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洗钱提供便利,嫌疑人每开办一个对公账户都可能成为诈骗群众钱财的工具,而招募来的开户人(即注册公司法人)大部分以在校学生和务工人员为主。对公账户之所以受不法分子“青睐”,主要是因为对公账户的迷惑性更强,资金拆分更快,止付冻结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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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对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或企业银行账户的个人联合实施惩戒,除了纳入不良征信报告外,5年内还暂停所有的非柜面业务及支付业务,《刑法》也明确规定,非法出售营业执照、公章的,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开设对公账户、买卖对公账户、非法持有他人账户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此次“飓风177号”打击对公账户集群战役的收网,不仅仅是行动的结束,也是全面整治的开端。接下来,梅州市公安机关将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深挖扩线,持续加大对涉诈黑灰产的打击整治力度。同时,市联席办将制订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梅州市打击整治涉电信网络诈骗对公账户的通知》,健全完善对公账户监管制度,全面提升对公账户管控整治工作。市反诈中心将与市人民银行探索建立警银信息互通平台,加强与各行间相互交流,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通过对涉诈对公账户开设、使用、流转的犯罪活动分析,常态化开展排查工作,确保“案件可控、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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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梅州公安机关还发布了《关于敦促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敦促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推进梅州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加大对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二、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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