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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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救济途径
?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 , 实际上是司法行为的延伸 , 而非行政机关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 , 此时协助执行机关不承担法律责任 。
2.但是 , 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 , 以及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 并非执行法院命令的结果 , 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 , 构成行政不作为 , 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问题 ,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
3.需要注意的是 ,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的理解 , 应当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 且以后也不存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能时 , 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如果行政机关还存在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能 , 则当事人仅能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 , 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68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金海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一审裁定中载明 , 金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违法 。”在本院询问过程中 , 金海公司亦表示 , 其诉讼请求一直是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违法 , 而非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一、二审均认定金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为“针对协助执行行为提起的履责之诉” , 系对金海公司所提诉讼请求的错误认定 。一、二审进而认为 , “原工商总局在金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并未履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 , 不存在行政机关在作出协助执行行为时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事实 , 金海公司针对协助执行行为提起履责之诉 , 亦不具备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例外条件 。”一、二审以此为由 , 认为金海公司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而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认定事实不清 , 本院予以指正 。
【|最高法判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 裁定驳回起诉 。自2015年3月18日起 , 原工商总局不再具有为中企国际展览广告公司办理变更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 , 继续行使该职权的是原北京市工商局 。金海公司于2018年提起本案不履责之诉时 , 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不具有对中企国际展览广告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 , 该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 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局) 。金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错列被告 , 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 如果其不同意变更 , 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二审显然并未就本案的适格被告问题向金海公司作出正确释明 , 但一、二审裁定驳回金海公司起诉的结果仍应予以维持 , 原因在于即使金海公司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 本案仍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 ,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 ,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2012)行他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 , 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 , 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 , 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 , 实际上是司法行为的延伸 , 而非行政机关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 , 此时协助执行机关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 , 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 , 以及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 并非执行法院命令的结果 , 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 , 构成行政不作为 , 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问题 ,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的理解 , 应当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 且以后也不存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能时 , 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如果行政机关还存在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能 , 则当事人仅能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 , 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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