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凭证|没有借条不认账 微信转账也有效

晨报融媒体讯(王潇然 采访人员 王晓丹)没有借据,微信转账凭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阳明区法院五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张某主动将3万元欠款交到了法庭,原告王某撤回了起诉。
【 转账凭证|没有借条不认账 微信转账也有效】 今年5月,阳明区法院五林法庭接到一纸诉状。2019年10月,张某向同村村民李某借款3万元,因俩人是朋友关系,出于信任,李某通过手机微信直接向张某转账了3万元,没有索要借条。借款后不久,李某于2020年1月因突发疾病死亡。李某的母亲向张某索要借款时,双方产生了争执,张某拒绝偿还借款。
案件受理后,五林法庭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积极与被告张某取得联系,并向张某出具了李某生前与其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法官从朋友情意出发,摆事实、讲法律,对张某进行耐心劝说疏导,告知其没有借据,微信转账凭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承认了借款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自责懊悔,承诺尽快还款。10天后,张某主动将3万元欠款交到了法庭,原告撤回了起诉,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介绍说,依据去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亲属或者朋友关系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因相互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不需要借款人出具借据。一但产生纠纷债权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认定案件事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民事交往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微信记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流信息,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当事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件事实,需要注意微信使用人确系当事人本人及微信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同时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加人民法院采信证据的可能性,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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