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加大救助力度 青岛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再升级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岛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针对市民关注的相关问题,市医保局发布了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政策解读 。
1、为什么要改革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答:一是国办30号文件要求 。国务院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今年,转发了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 。
二是市委市政府的施政要求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要加大调研力度,完善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实现“让每一位患病的市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不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目标 。
三是“因病致贫”困难居民的实际需求 。本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与公平普惠的医疗保障体系紧密衔接,在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框架 。但从救助效果来看,救助资金面向困难群众的倾斜度不够 。医疗救助工作仍存在特困家庭医疗负担过重、覆盖面不够、救助手段滞后的问题 。
2、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精准救助、保障有力;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
3、完善后的医疗救助制度与以前医疗救助制度相比有什么主要特点?
答:将现行的《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和《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整合 。具体修改完善内容特点:
一是兜底线,加大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 。将低保家庭成员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自付费用,经综合救助后的医疗自负比例降至5%;减免低保家庭成员80%的住院押金;将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纳入特殊人员救助范围,在大病医疗救助后,还可以再享受第二次医疗救助;将低保家庭成员的长期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二是补短板,扩大救助覆盖面 。除原先的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医疗救助之外,将因病致贫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 。
三是救急难,完善医疗“紧急特殊救助”程序 。中低收入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因医疗费用支付过大、无力继续治疗、情况特殊紧急的,实施救助前置 。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临时救助备用金,开启救助绿色通道,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
4、新医疗救助制度什么时间实施?
答: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5、哪些困难居民,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1)低保家庭成员 。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以下的,单亲和重残(一、二级)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200%以下的 。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 。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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