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钢|坠湖司机报复社会,公交公司能否免责?( 二 )


(四)早退
如员工未到达下班时间擅自早退,其在路途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工伤则应根据具体情形而定。比如职工因突发情况(如职工本人生病、家属生病、家庭火灾等职工家庭发生的特殊情况),有合理理由临时提前离开单位的,可以按下班处理。再如单位管理制度松散,无完备的考勤制度或有考勤制度但形同虚设,职工按惯例提前离开单位,且平常单位也不予以追究的,亦可以按下班处理,上述情形仍可认定工伤。但如果单位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离开单位的,应当视作擅自离岗,不能按下班处理,无法认定工亡。
(五)犯罪
本案坠湖司机虽然在工作中溺亡,但因其属于故意犯罪导致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工亡。
四、工亡与侵权竞合,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如果受害人符合工亡认定条件,其能否分别向所在单位和公交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根据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因其获得民事赔偿而消灭;同理,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不存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的,行为人都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如劳动者符合工亡条件,近亲属可以申报工伤理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获得民事赔偿责任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相反,公交公司也不能因为受害人近亲属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或减轻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各地对于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案事发地贵州省的判例显示,倾向于支持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五、意外保险、侵权责任、工伤待遇能否“三得”
根据《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员工或其近亲属。《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依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赔偿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仍可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获得保险理赔的同时仍可向公交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至于工伤保险待遇,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给付商业保险理赔可以替代工伤赔偿责任,故而受害人或近亲属仍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即获得“三份赔偿”。
笔者认为,考虑人身伤亡的性质,对于基于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而给付的任何性质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均属于对身体和生命的货币化补偿方案,无所谓“赔偿过高”问题,应坚持双重或多重赔偿。但对于一些实际发生、性质重合、属于财产类损失费用如医疗费、伤葬补助费等,应秉承“补差原则”,受害人及近亲属可按“就高原则”获得赔偿,但不宜双重或多重受益。
【 张某钢|坠湖司机报复社会,公交公司能否免责?】作者:洪桂彬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