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高楼抛自行车案"判了!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2年!
为发泄对前女友的不满 , 翟某某将女友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 。 7月13日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经济南历下法院审理查明 ,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 , 被告人翟某某为发泄对前女友宋某的不满 , 步行至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某居民小区宋某家门口 , 将宋某摆放在家门口的鞋架等物品无故砸坏 , 将宋某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TERN牌变速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该单元门前小区公共道路上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因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 , 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 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 被告人已签字具结 , 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 , 证人宋某、王某某的陈述 , 监控录像 , 辨认笔录及照片 , 谅解书 ,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从高空抛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初犯 , 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 法院予以采纳 。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翟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从高空抛物 , 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被告人在应意识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 , 故意为之 , 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 , 故不宜适用缓刑 。 被告人翟洪升系自首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
综上 , 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 , 济南历下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
【山东济南"高楼抛自行车案"判了!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2年!】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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