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淘货网络诈频发,小心误入“杀鱼盘”( 二 )


400余人受骗落入“杀鱼盘”
2019年10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一名受害者小马在二手平台购买尼康相机时,遭遇“杀鱼盘”后报警 。虽然线索有限,但办案民警始终紧盯不放,最终确认河北省易某有重大嫌疑 。11月2日,警方奔赴河北省,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易某 。
经审讯,易某交代,自己是在一个QQ群中认识了“上线”,“上线”教他如何利用虚假购物链接赚外快 。两人分工明确,易某负责寻找下手对象,谈妥价格,“上线”则负责将虚假支付链接发给易某,诈骗成功后,每单易某可分到七成 。通过进一步审讯,警方锁定了这名“上线”的真实身份为何某,11月15日,在何某居住地将其抓获 。
警方发现,何某手下,不但有像易某一样的“渔夫”十余人,而且还有十余名“船长” 。由此,一个冒充二手购物平台、制作虚假链接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进入了警方的视野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且其虚拟身份经常更换,经过大量的数据比对碰撞,专案组终于在成千个网络虚拟身份中,逐一关联到真实身份,确认了团伙成员,并掌握到相应的落脚点 。
经前期周密安排部署,2019年11月底,武进警方专案组抽调50余名精干警力,分批奔赴重庆、广东、湖南、江西、山东、广西、河南、河北等8个省份开展抓捕工作,成功抓获团伙成员23人,当场查获手机70余部、电脑20余台、电话卡300余张等作案工具 。
2019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易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武进区检察院批捕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该案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且系电信网络诈骗,打款方式也异于其他电信诈骗案件,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武进区检察院针对此案迅速反应,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和定罪关键点,提前介入,引导办案民警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等重要证据,特别是调取保存“钓鱼网站”后台数据信息,犯罪嫌疑人QQ、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平台交易数据,电商网站购物卡订单信息等电子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如电子数据办理封存手续、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制作笔录等;建议公安机关分析后台数据核查被害人具体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确定等方面继续补充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
从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1日,全案19名嫌疑人陆续被提请审查批捕 。承办检察官严谨审查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建立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犯罪事实 。通过剖析后台软件数据、QQ、微信聊天记录、电商平台交易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来验证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能与其他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实现精准定罪定性 。在证据证明和责任认定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利用系统思维,综合认定全案,准确把握共同犯罪的“明知”、主从犯区分、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方面的认定,最终核实被害人400余人 。
被害人“缺失”如何认定犯罪金额?
普通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是点对点的打款方式,然而在“杀鱼盘”中,被害人的钱款并非直接打入被告人的账户中,而是购买了电商平台的电子购物卡或Q币充值卡 。通过核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诈骗团伙上下线之间的聊天记录、被拉黑的被害人账号以及被告人的购物平台账号的订单等信息,承办检察官核实到400余名被害人 。但由于被告人使用的各种社交软件账号和购物平台账号均为购买的“小号”,并非实名,所以大量被害人信息仍无法准确核实 。在被害人“缺失”的情况下,该案中被告人之间的转账记录是否还能被认定为犯罪金额呢?
根据2016年12月20日出台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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