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1亿元存款被盗!这家支行行长“内外勾结”,资金掮客转手大赚695万,“贴息存款”有哪些风险?( 三 )


两天后 , 唐某星拿着盖上酒鬼酒公司银行预留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 , 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 , 分三次将酒鬼酒公司账户内的1亿元资金 , 全部转入寿某江的皎然实业的账户 。
除掉贴息用的1940万元 , 剩余的8060万元 , 寿某江继续拆借给了其它公司和个人使用 , 一部分用于支付好处费 , 其余偿还所欠银行贷款、个人债务以及自己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
“盗款”在大约一个月后才被发现 。 2014年1月3日 , 酒鬼酒公司与农行华丰路支行电话联系 , 要求寄送对账单 。 同月6日 , 酒鬼酒公司收到对账单 , 发现账户存款只剩1176.03元 , 随即事发 。
据该案关联文书显示 , 此案的被告人寿某江、方某、罗某、唐某星因犯诈骗罪 , 分别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1年等处罚 。
“内外勾结”被盗 , 银行过错是根本原因根据判决书披露 , 案发后 , 公安机关从寿某江处追回款项96.13万元;从方某处追回款项143万元;从罗某处追回款项540.98万元 , 追回酒价值558.29万元 。 此外 , 寿某江还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活存款利息差290万元 , 退还酒鬼酒公司100万元;罗某还支付酒鬼酒公司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等 。 1亿元存款共追回4066.33万元 。
在本案一审中 , 法院判决农行华丰路支行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5933.67万元及与被告寿某江、陈沛铭、唐某星、罗某、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 农行华丰路支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在上诉请求中 , 农行华丰路支行方面指出 , 本案系酒鬼酒公司为获取融资高息参与的以“购酒存款”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 , 向寿某江等人作出“六不承诺” , 放弃支付密码器、电子余额对账、网上银行对账等功能 , 没有开通短信通知 , 面签当日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 , 让财务人员独自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带至杭州导致被骗 , 应自行承担损失 。
酒鬼酒方面回应 , 公司对资金被盗取并不明知 , 也从未作出“六不承诺” , 没有对动用存款持放任态度 。 此外 , 农行华丰路支行在办理开户、凭证出售、转款行为均存在过错 , 方某一直利用行长身份、职权以及熟知银行业务积极出谋划策并协调关系 。
针对农行华丰路支行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 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 二审法院认为 , 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某 , 明知寿某江等人欲骗取酒鬼酒公司的存款 , 仍然利用自身行长职位的便利 , 积极参与盗取存款 , 其参与盗取存款的行为虽不是职务授权行为 , 但其放弃履行职责及利用行长身份的便利则是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过错所在 。
此外 , 判决书指出 , 农行华丰路支行风险防患意识不强 , 对大额可疑交易不及时警醒:比如唐某星不知道账号、大额资金频繁出入、短时间内开户人与转账人不一样等 。 种种迹象均会引起一般正常人的怀疑 , 但农行华丰路支行临柜人员却未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 致使犯罪嫌疑人得逞 。
综上 , 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在过错 , 且其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 农行华丰路支行违规开户的行为导致账户被提前激活 , 满足了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需在账户激活三天后的条件 , 泄露账号信息促成了结算业务申请书被顺利售出 , 最终导致酒鬼酒公司的存款被盗取 。 虽然酒鬼酒公司印章被盗用 , 但在本案中不具有期待可能 。 因此 , 农行华丰路支行侵犯了酒鬼酒公司的资金权益 ,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最终判决指出 , 农行华丰路支行、寿某江、唐某星、罗某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及利息 。
根据酒鬼酒公司公告 , 农行华丰路支行已履行判决 , 支付赔偿款(含利息)7194.12元 , 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转来的赔偿款 , 本案已终结 。 加上之前追回的4066.33万元 , 共收回资金1.126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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