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评论|网络直播平台,不得不了解的法律规则!
_原题为 网络直播平台 , 不得不了解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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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于2020年4月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 截至2020年3月 , 中国网民规模为9.04亿 , 互联网普及率达64.5% [1] 。 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升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 , “网络直播”自2015年起加速崛起 , 成为全民追捧的线上互动形式 。 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的冲击 , 教育、娱乐、游戏、企业、体育等行业均快速步入网络直播的范畴 。
区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电视” , 将电视信号采集后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 , 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 , “网络直播”可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导入导播端 , 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 , 发布链接至互联网终端即可供人观看 。 因此 , “网络直播”因其快捷、互动及灵活等特性 , 近几年迎来高速发展 , 成为新兴互联网文化业态 。 随着行业监管的加强 , 网络直播平台在经历高速发展后正逐渐褪去泡沫 , 回归理性和规范发展 , 资本向头部直播平台集中 , 直播平台间也开始加强合作 。 2018年5月于美国纽交所上市的中国第一家游戏直播公司虎牙直播在2019年4月启动公开增发募股 , 斗鱼直播在2019年7月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等 , 行业内各直播平台地位趋于稳定 。
本文旨在梳理“网络直播”所涉及的法律规则 , 就从事网络直播平台涉及的主要监管规则、可能涉及的准入许可程序做一些简要介绍 。
一、网络直播平台面临的主要监管规则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 , 对于如何规范和引导直播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 已成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 “网络直播”除了涉及《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基础层面的相关规定外 ,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电总局、工信部等不同条线主管部门还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 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行为规范和责任都进行了明确 , 具体梳理如下:
2016年7月1日 , 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 明确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 , 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 , 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 , 同时强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健全内容管理制度 , 配足内容审核人员 , 严格监督表演者表演行为 , 加强对用户互动环节的管理;要严密技术监控措施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 。 一经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 , 要及时关闭表演频道 , 停止网络传播 , 保存有关记录 , 并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
2016年9月2日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重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直播服务 , 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指出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 , 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及个人 , 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 , 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 , 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 , 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 未经批准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 此外 , 还对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
2016年11月4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 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 , 都应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 , 应设立总编辑;同时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 。 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 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理制度 。
2016年12月2日 , 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该办法明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 , 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 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其经营范围应明确包括网络表演 , 同时规定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偷拍偷录等方式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六类内容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予以核实 。 强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完善用户注册系统 , 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 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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