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评论|网络直播平台,不得不了解的法律规则!( 三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直播平台中的主要业态体现为短视频的发布以及直播 , 因此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为带有短视频发布或直播功能的直播平台从事业务必不可少的资质 , 但根据上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 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有资格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因该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生效 , 在此之前只要不是外资入股的企业都有申请资格;该规定生效后 , 对于大部分直播平台来说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难度大大增加 。
目前 , 针对上述难以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问题 , 主流的处理方法有三个:第一是收购已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公司 , 如斗鱼直播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但系其实际控制人陈少杰于2015年底通过收购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公司股权;第二是挂靠在国有控股的音视频类公司名下 , 该类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三类是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节目”的概念和外延的确定 , 直播或者短视频的内容如何可不界定为“节目” , 可一定程度上通过设定业务模式并和具体监管部门的沟通 , 避免部分直播业务被认定为“节目” , 进而无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三、总结 通常情况下 , 网络直播平台办理ICP许可证和文网文许可证即可上线运营 , 后期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 , 但前述根据业务需要办理的许可证中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取得则显得尤为困难 , 网络直播平台公司需要尽可能通过合理的方式说服有关部门其无需取得该证或采取替代方式取得该证 , 方可避免有关合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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