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店制售超两吨地沟油,小龙坎道歉!两年前称安装后厨监控系统( 二 )


据通报称 ,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门用钢板搭建的场所内查获回收凝固油脂6桶(规格50Kg/袋)共600斤、标示有小龙坎牛油火锅底料字样的半成品7件(规格20Kg/件)共280斤、小龙坎火锅底料成品10件(规格20Kg/件)共400斤、蜀大侠火锅底料成品5件(规格20Kg/件)共200斤、装有油脂的不锈钢桶8个、标示有小龙坎火锅底料等字样的包装材料若干 。
根据当事人账面信息 , 从2019年7月4日到11月12日 , 生产销售火锅底料成品共计791件(规格20Kg/件)共31640斤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并移送公安机关 , 目前已刑拘涉案人员5人 。
火锅店使用地沟油问题频发 , 有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
近年来 , 火锅店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进入公众视野 。 今年以来 , 在各地法院官网公开的案例中 , 便有多起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相关案件 。
7月3日 , 成都市青白江法院公开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经审理查明 , 2019年3月至10月14日期间 , 成都市青白江区某火锅店老板何某某为节约成本和增加香味 , 安排陈某某、杨某某将火锅店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油回收后 , 又卖给其他顾客食用 , 涉案金额达25296元 。
法院依法禁止3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及相关活动何某某被判支付超25万元的赔偿金 , 并责令其赔礼道歉 。
更早些时候 , 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在4月22日公开了古今天下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 。 据介绍 , 雷某为非法获利 , 在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将收集的废弃油脂煎干水分 , 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 。 2019年9月 , 经公安机关称重鉴定 , 在该店査获成品火锅红油合计净重为637.92公斤 , 价值14718元 。
最终 , 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其余两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 并处以罚金 。 此外 , 作为经营者的雷某 , 还需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万元 , 上缴国库 。
此外 , 南都采访人员以“火锅”和“地沟油”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 , 发现截至7月16日 , 仅在2020年发布的相关案件就有9例 。
食品安全法禁止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 重庆曾发布相关行业规范
关于火锅行业中回收食品制售地沟油的问题 , 我国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其实 , 根据《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条则提到 ,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或者经营食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此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规定 ,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 , 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而素有“中国火锅之都”之称的重庆也对火锅底料的使用作出了规范 。 2017年10月 , 重庆发布了全国首个火锅经营行为规范——《重庆市火锅经营规范》 。 该规范从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工艺流程管理、废弃油脂管理、服务标准等五个方面 , 对火锅经营者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其中 , 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 , “不应回收顾客消费过的汤料或汤料油脂用于火锅底料或汤料的加工 。 不得添加罂粟壳、罗丹明B等非食用物质” 。
该行为规范的发布者 , 重庆火锅协会在《致全市火锅经营者的一封信》中表示 , 该行为规范是为提升火锅类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 推动重庆火锅标准化发展 ,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而编写的 , 希望全市的火锅经营者们遵守规范 , 合法经营 。
采写:实习生 郭美婷 南都采访人员 封聪颖
【一门店制售超两吨地沟油,小龙坎道歉!两年前称安装后厨监控系统】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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