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眼|王祖蓝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王祖蓝工作室回应( 二 )
二是被模仿者仅为表演者 , 即被模仿者仅享有表演者权 , 其所演出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他人 , 而享有著作权的他人 , 仍可能既有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 , 也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 这时一个合法的演出 , 要求被模仿者在演出前应获得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 否则构成侵权 。
实际上 , 被模仿者作为表演者 , 当其表演需要获得所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时 , 被模仿者往往与著作权人签署的是独家表演许可合同 , 当然也有签署非独家表演许可合同的情形 。 而由于模仿者的模仿表演均在电视台等公开场合 , 既不属于合理使用 , 也不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 , 因此若为被模仿者签署独家表演许可合同的状况 , 模仿者一旦进行模仿演出 , 首先就需要获得被模仿者的同意 , 否则即构成侵权 。
在获得被模仿者的同意后 , 模仿者尚需要区分被模仿者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或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约定的不同情形 , 确认是否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或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同意表演的许可 , 当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或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未授权被模仿者就他人再次表演作品进行许可 , 或者明确约定不得转许可的 , 模仿者应在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或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同意表演的许可后方可进行表演 , 否则构成侵权 。
需要说明的是 , 当模仿者进行模仿表演时不但不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 , 而是直接以被模仿的明星进行表演 , 并收取费用的 , 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骗取他人钱财 , 当骗取他人钱财达到法定标准时 , 将构成诈骗罪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就电视台而言 , 当电视台作为演出的组织者时 , 电视台应区分前述不同情形获得许可 , 否则将构成侵权;即便电视台并非演出的组织者 , 电视台应根据前述情形审查模仿者是否获得表演许可 , 否则在存在过错时 , 可能与模仿者构成共同侵权 。
【扬眼|王祖蓝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王祖蓝工作室回应】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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