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葫芦娃 到底谁算侵权者?( 三 )

同样是真人cosplay葫芦娃 , 为什么判决上会有这么大的差异?一位法律人士指出 , 这是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 基层法院和二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会作为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 , 因此造成了相似的案例经过不同法院审理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

此外 , 动漫形象并未直接归属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动漫形象”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必须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 由于动漫形象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 , 因此动漫形象的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判断动漫形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

律师韩春明在《对动漫卡通形象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规则》一文中指出:“动漫形象能否成为独立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 关键在于其能否从原卡通故事片中分离出来 。 作品中的每一幅画面都单独地构成一件美术作品 , 但卡通形象毕竟不同于每一幅画面 , 因此与美术作品也并不完全相同 。 动漫卡通形象是否可以成为美术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 , 国内尚没有定论 。 ”

实践中 , 许多商家都不会原封不动地复制原作品中的画面 , 而是在保留角色实质特征的同时 , 对表情、动作、姿态等细节做出一定的改动 。 在这种情况下 , 如果只保护特定的画面 , 显然是毫无意义的 。 对此 , 各国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做法是扩大对复制的解释 , 从而将这种行为包容进来 。 但是 , 在动漫衍生品市场 , 发生改动的卡通形象能够被视为对作品的复制吗?或者 , 改动的程度有无限制?从司法实践来看 , 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宇明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指出 , 分析cosplay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 很重要的一个对比要素是cosplay形象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

考虑到动漫形象大多数的使用场景都具有商业盈利性 , 法律人士提醒 , 商家、节目制作方等都应该尽可能提前获得授权 , 在表演前合理考虑表演是否存在侵权可能 , 避免相关侵权问题的产生 。

与此同时 , 擅长代理演艺圈内知识产权案件的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认为 , “王祖蓝在综艺节目中模仿葫芦娃 , 模仿本身或者是对这种动漫形象道具性的使用 , 在舞台上进行表演 , 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 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 并支付报酬 。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 , 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 并支付报酬 。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 , 是需要取得相关形象的著作权人或者是动画片的制片单位的许可 , 并支付报酬才可以 。 ”王军说道 。

他还称 , 其实涉及动漫形象的著作权权属争议案件在过去几年时有发生 , 特别是一些经典的动漫形象 , 比如黑猫警长、阿凡提、葫芦娃等都曾经出现过 。 为此 , 对于这种动漫形象本身的权属证明 , 即著作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 , 包括在创作环节的委托创作合同、职务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权属约定、作者身份权的确认等细节 , 都需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 否则非常容易产生争议 , 因为这一部分所具有的影像艺术价值以及衍生开发的商业价值都是非常大的 。 (采访人员 祖薇薇 张恩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