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葫芦娃 到底谁算侵权者?( 二 )

往日

“葫芦娃”屡被抄袭

王祖蓝工作室声明称此次侵权事件与王祖蓝无关 , 但他之所以被卷入其间 , 与另一档热门综艺节目《百变大咖秀》脱不开关系 。 在2012年播出的《百变大咖秀》第二季中 , 王祖蓝cosplay的葫芦娃、谢娜cosplay的蛇精是当季最为经典的两个角色 , 但也因此让节目吃了官司 。

2014年 ,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就《百变大咖秀》对“葫芦兄弟”的动画形象的使用发起诉讼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湖南卫视未经授权或许可 , 在节目中使用了“葫芦娃”“蛇精”形象 , 侵害了涉案权利作品的复制权 。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删除涉案的“葫芦娃”“蛇精”相关节目、图片 , 同时赔偿10.2万元 。

2017年 ,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有一期大量抄袭和使用了《葫芦兄弟》中的内容 , 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

个例

模仿行为未必都侵权

但在真人cosplay葫芦娃形象可能构成的版权纠纷问题上 , 不同案例判决不一 。 2019年 ,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曾起诉电影《陆垚知马俐》 , 认为影片中男主角路垚(包贝尔饰)身着“葫芦娃”服饰进行表演 , 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对此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 电影拍摄目的不在于模仿“葫芦娃” , 电影情节亦完全不同于《葫芦兄弟》 , 不是单纯再现“葫芦娃”的艺术美感和功能 , 而是反映主角年龄特征 , 属于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情形 。 因此 , 被上诉人的行为未侵犯美影厂作品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时认为 , 电影中 , 人物形象为采用葫芦娃服饰元素的真人造型 , 虽然这与动画形象在头饰、坎肩及颈部嫩叶的搭配上有些许类似之处 , 但这些服饰元素部分并不单独构成作品 , 而且被诉侵权电影角色形象在脸型、眉形、四肢比例等多个方面与权利作品区别明显 , 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的实质性部分 , 两者在整体造型形象的表达上存在实质差异 , 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 二审还指出 , 影片中服饰元素的模仿行为及相关片段情节虽具有搞笑效果 , 但观众不会对“葫芦娃”权利作品产生误认 , 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解读

动漫形象版权案 不同法院判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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