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行为|女子隆胸手术后死亡:主治医生术中离开两小时,无资格麻醉师同时两台手术( 四 )


医疗鉴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王丽死因 , 尽管通过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书》 , 完全排除了王丽本身原因 , 但大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则更为清晰明确 。
据刘先生展示的这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表明以下具体细节 。 “医方在医院管理方而存在的问题:
(一)经审阅材料 , 麻醉医生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 医方聘用仅有初级职称的麻醉医生独立开展全麻手术 , 并允许其同时管理两台全麻手术 , 违反了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编《2014 版中国麻醉学指南与专家共识》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14)第四条麻醉过程中质量控制第一款“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麻醉科医生才能独立实施麻醉 , 不具备独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资质的医师应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的规定 。
(二)医方管理不规范 , 在该患于术期间 , 手术医生离岗、麻醉医生 , 及手术护士多次往返手术室 , 对患者病情监护不到位 。
(三)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不真实 , 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容观 ,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 。
综合两次尸检结论:辽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符合因双肺脂肪栓塞伴过敏反应 , 继发DIC而死亡”: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数 , 以利多卡因、罗哌卡因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 。 ”结合该患临床诊治过程 , 专家组综合分析该患者死亡与术中出现病情变化时 , 医方观察、处理、抢救不及时有关 。
综上所述 , 医方的上述违规行为 , 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则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 ”
本可避免:
悲剧前15天大连艺星已出现过问题
采访人员讯还了解到 , 虽然大连艺星店面已经停业 , 但是设备和医疗人员已经分流 , 一些顾客被分散到西岗区、中山区等其他美容机构 。 艺星的工作人员称中山区卫健局以“红头文件”形式允许这样操作的 。 该区卫健局相关人员对此并未否认 , 只称医师可多点执业 。
对此 , 有市民质疑:既然已经停业整顿 , 相关业务却没有停 , 停业整顿的意义何在?如何避免不会出现第二个“王丽”事件?
据刘先生调查 , 2019年6月21日 , 即在其妻子在艺星死亡的前15天 。 一位女士在大连艺星做吸脂手术 , 术中出现险情 , 幸得陪同家属及时发现 , 拨打120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 才挽回性命 。 而大连艺星对这位女士给予了赔付 。 但是大连艺星并未受到此事的影响 , 直至15天之后 , 为王丽做了隆胸手术……“假如 , 大连艺星早点汲取教训 , 停业整顿 , 或者有关部门对这个医院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 并予以纠正 。 王丽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 ”
涉嫌犯罪:
相关医务人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了解此案的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孙庭超律师表示 , 大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本案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 这个结论是医疗事故中的最高级别 , 也意味着医方过错的严重性 。 本案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 手术过程中脱岗最终导致患者病情变化时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抢救死亡 , 根据我国《刑法》335条之规定 , 相关医务人员已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 但本案的最终定性以及是否涉嫌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本案中麻醉师仅具备初级职称、参加手术的医助人无医师资格等)需由司法机关最终核实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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