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案!国有大行一支行长,借债2亿多,炒股亏4000万,诈骗获刑11年!还与这家上市公司前实控人有“密谋”( 三 )
但是在此之后 , 孙某兵及江某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
一审获刑十一年
2016年2月 , 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 , 称孙某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 。
2016年3月31日 , 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查对孙某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
2016年6月1日 , 孙某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孙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 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 , 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 。 孙某兵系自首 , 予以从轻处罚 。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兵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孙某兵违法所得1390.38916万元 , 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941.54916万元 , 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448.84万元 。
上诉称系“正常的民间借贷”
一审宣判后 , 孙某兵提出上诉 。
孙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有以下三点:
1、本案没有进行司法审计 , 未能查明孙某兵出现亏空的准确时间节点 , 原审法院凭空认定孙某兵存在亏空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存在逻辑错误;
2、因原审判决认定部分系出借人主动出借 , 也未约定借款用途 , 孙某兵在借款时仍未离职且尚在从事资金运作生意中 , 借款后也积极实施还款措施 , 并未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 , 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也未产生错误认识 , 故本案系正常的民间借贷 , 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孙某兵借款系基于对仰某在先同意的债务承担 , 不能因仰某被判处刑罚就认定孙某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裁判文书显示 , 对于上述3点意见 , 二审法院的意见如下:
针对第一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截至2013年8月 , 孙某兵在借取原审判决认定的承兑汇票时已对外负债2亿元以上 , 且与孙某兵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 , 故可以认定孙某兵在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借涉案承兑汇票时已存在巨额亏空 。
针对第二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原审判决认定部分均系孙某兵主动借取而非出借人主动出借;孙某兵刻意隐瞒其对外结欠大量债务无力偿还的事实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孙某兵在所谓的资金运作生意中 , 资金链实际上已经完全断裂 , 靠其所谓的资金生意已无偿还上述借款的可能;在本案被害人及相关出借人催讨时 , 孙某兵虽参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但该协议超出了其实际享有债权数额 , 且也未实际履行 。
针对第三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在依靠江某提公司偿还债务已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 , 孙某兵隐瞒其已欠有巨额负债 , 仍以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承兑汇票 , 后直接用以偿还此前债务本息 , 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最终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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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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