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惊天大案!工行一支行长炒股亏损4000万,借债超2亿!( 二 )


离任前诈骗1300多万
“豪赌”计划破产 , 孙某兵走上了犯罪之路 。
2013年8月中旬 , 孙某兵得知仰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 部分债权人得知此情况即向其催讨债务 , 但仍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 , 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 。

孙某兵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 , 随即将承兑汇票以贴现或者直接使用的方式 , 用来偿还此前结欠张某甲、秦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本息 , 其中2013年8月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借得130万元承兑汇票后于当日将110万元承兑汇票归还给债权人黄某 。
2013年9月初 , 孙某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讨债务无能力偿还 , 经向该行江阴支行申请辞职后于2013年9月3日与该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 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 , 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
尔后 , 孙某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 , 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包括被害人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内的债权人及江某提公司签订《协议书》 , 载明孙某兵将对江某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 。
孙某兵向江某提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 , 写明以保护孙某兵个人为前提 , 将孙某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公司 , 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某兵个人承担偿还 , 待仰某回来后和孙某兵当面商谈偿还承担部分借款 。
但是在此之后 , 孙某兵及江某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

一审获刑十一年
2016年2月 , 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 , 称孙某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 。
2016年3月31日 , 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查对孙某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
2016年6月1日 , 孙某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孙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 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 , 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 。 孙某兵系自首 , 予以从轻处罚 。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兵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孙某兵违法所得1390.38916万元 , 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941.54916万元 , 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448.84万元 。
上诉称系“正常的民间借贷”
一审宣判后 , 孙某兵提出上诉 。
孙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有以下三点:
1、本案没有进行司法审计 , 未能查明孙某兵出现亏空的准确时间节点 , 原审法院凭空认定孙某兵存在亏空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存在逻辑错误;

2、因原审判决认定部分系出借人主动出借 , 也未约定借款用途 , 孙某兵在借款时仍未离职且尚在从事资金运作生意中 , 借款后也积极实施还款措施 , 并未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 , 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也未产生错误认识 , 故本案系正常的民间借贷 , 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孙某兵借款系基于对仰某在先同意的债务承担 , 不能因仰某被判处刑罚就认定孙某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裁判文书显示 , 对于上述3点意见 , 二审法院的意见如下:
针对第一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截至2013年8月 , 孙某兵在借取原审判决认定的承兑汇票时已对外负债2亿元以上 , 且与孙某兵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 , 故可以认定孙某兵在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借涉案承兑汇票时已存在巨额亏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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