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小股长私开支票骗基建资金9400万,逃往新加坡被追诉
南都讯 采访人员刘嫚 发自北京 7月21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 , 发布以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 一起指导性案例中 , 鄱阳县财政局人员伙同他人 , 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 , 骗取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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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小股长私开支票骗基建资金9400万,逃往新加坡被追诉】7月21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 。 南都采访人员 刘嫚 摄
私开转账支票、加盖假印章骗取基建专项资金
指导性案例显示 ,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 , 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 , 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 , 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 , 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 。
据介绍 , 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 , 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 。 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 , 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 , 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 , 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 。 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
2011年1月29日 , 李华波逃往新加坡 。 2011年2月13日 ,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 , 同月16日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决定逮捕 。 经过国际合作追逃 , 异地刑事追诉 , 2013年8月15日 , 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 , 判处其15个月监禁 。
为迫使李华波回国投案 , 中方依法吊销李华波全家四人中国护照并通知新方 。 2015年1月 , 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 。 2015年2月2日 , 李华波主动写信要求回国投案自首 。 2015年5月9日 , 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 同日被执行逮捕 。
2015年12月30日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李华波犯贪污罪 , 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7年1月23日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扣除同案犯徐德堂等人已被追缴的赃款以及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的赃款 , 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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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 。 据高检网
逃匿贪腐案件符合条件应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介绍 , 该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 , 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 , 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指导性意义时称 ,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 符合法定条件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 , 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 。 同时 , 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 。 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 , 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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