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 在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有效 , 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 。 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 , 构成表见代理的有效 , 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 。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 ,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相对人不能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 。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 , 却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处分 。 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 , 但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 。 无权处分行为经共有权人(全部共同共有权人或三分之二按份共有权人)追认同意的 , 相对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共有权人不同意追认的 , 相对人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基本案情
曹某持其父亲的授权委托书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将曹父名下房屋出售给张某 。 后曹父死亡 , 张某起诉曹某及其母赵某 , 要求继续履屋买卖合同 ,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赵某称授权委托书是伪造 , 房屋系其与曹父夫妻共同财产 , 其对出售房屋一事根本不知情 , 不同意出售房屋办理过户 。 曹某对此予以认可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经本院委托鉴定确认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非曹父所书 。
【法官说法,构成无权代理】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曹某持曹父的授权委托书与张某签订合同 , 虽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签字非曹父所签 , 曹某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 , 但是 , 曹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其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不因授权委托书系伪造而无效 。 该涉案房屋系曹父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曹某出售房屋时 , 未出具赵某的授权委托书 , 即以曹父的名义对外出售 , 故其出售行为应属无权处分 。 无权处分虽不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但处分共有财产 , 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赵某知道且同意出售该涉案房屋 , 现赵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 , 故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的请求 , 不予支持 , 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评析意见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 , 却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处分 。 由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 ,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共同实质都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了他人的房产 。 二者的区别则在于实施处分时的名义不同 。 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 无权代理则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财产 。
本案中曹某出售房屋的行为 , 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 。 一个是对其父而言 , 曹某持虚假授权委托书以曹父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构成无权代理;一个是对其母赵某而言 , 诉争房屋属于曹父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赵某签字 , 赵某对出售房屋之事亦不予认可 , 故出售房屋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共有权 , 构成了无权处分 。
二、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以及法律后果 。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两种:一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 无权代理设立的民事行为 , 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 使无权代理性质发生改变 , 其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 , 则为有权代理 , 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 等于是有权代理 。 二是不发生有权代理法律效果 。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之后 ,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选择权 , 这时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 即学理上认定的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运用的形式向被代理人进行催告 。 被代理人如果选择拒绝追认权 , 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 或者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间内不作出任何表示的 , 这时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即有关法律后果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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