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紫光|江西复查17年前3少年杀人案:当事人坚持申诉( 四 )


曾作为见证人在汪小妹和汪洪波笔录上签字的乐平港口小学校长袁继杨也在配合辩护律师调查时证实 , 他是在2003年11月18日上午从学校被公安接到乐平市公安局 , 在公安局待了一个小时 , 11月18日凌晨的笔录签字是我签的 , 但我当时不在场 , 公安只是将材料给我看 , 读给我听 , 我再签字 。
汪小妹父亲称 , 女儿曾告诉他 , 民警曾威胁她如果不交代看到了杀人 , 就要把她全家都抓起来 。 同样自称遭到逼证的还有汪洪波 。
三童辩护人2004年7月对汪洪波的调查笔录显示 , 汪洪波称在派出所内警察把报纸卷成长条打他 , 又用手捏他的鼻子逼迫他承认 。 汪洪波父亲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表示 , 儿子在从派出所出来后曾不止一次说起 , 自己是被警方逼迫作证的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一审时 , 唯一没有翻证的证人李美林却并没有出庭 。 除两名证人翻证外 , 童建华等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翻供 , 称自己没有杀人 , 公安机关对他们实施了刑讯逼供 , 才做出了有罪供述 。 与证人证言的获取程序相似 , 三人接受警方讯问时 , 监护人和教师也未全程在场 , 仅是事后在笔录资料上签字 。
辩护律师认为 , 这一做法违反了公安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 ,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 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的规定 。
2005年3月9日 , 景德镇中院作出三人有罪的一审判决 , 认定童建华、童德华、童紫光三人犯故意杀人罪 , 分别判处13年、7年和7年 。
景德镇中院认为 , 三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以及证人证言中 , 对童建华用刀杀被害人这一情节上 , 供述基本一致 , 虽然三人及两证人翻供 , 但理由不充分 , 亦无证据证实 。 判决书还载明 , 法院认定三人均属主犯 , 但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 , 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童紫光|江西复查17年前3少年杀人案:当事人坚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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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 , 景德镇中院作出无罪判决 。
江西高院曾指案件存五大漏洞 , 景德镇中院曾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 , 童建华三人不服 , 当即提出上诉 。 2005年7月12日 , 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 将此案发回景德镇中院重审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在将案件发回的同时 , 江西高院还罗列了该案存在的五项具体问题 。
首先 , 作案时间没有排他性 , 李美林证实看到三人杀人的时间和其他人证实的杀人时间相矛盾 , 且另有证人证明在11月9日后看到过死者 , 公安机关却未核实 。 公安补充侦查报告书中说 , 被害人死亡了八、九天时间毫无根据 , 法医没有对死亡时间进行分析 , 没有鉴定意见 , 也没有分析意见 。
其次 , 重要物证作案凶器存在问题且未随案移送 。 三名嫌疑人对刀的特征描述、来源、去向说法均不一致 , 辨认过程存在诱辨嫌疑 , 刀和伤口没有比对 , 是否能形成死者身上伤口不清 。
此外 , 三童的有罪供述互相矛盾、自相矛盾或与证据矛盾 , 尤其是童建华的供述 , 存在诱供嫌疑 , 且公安机关讯问三人时 , 没有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 即使通知了 , 也只是拿做好的笔录给见证人签字 , 未旁听整个询问过程 , 违反办案规定 。
同样地 , 三位证人起初都没证实目睹杀人过程 , 全部都在经过做工作开始才说看到杀人 , 且李美林第二次证明目睹杀人的证言也与其他人矛盾或自相矛盾 。 公安机关询问三未成年证人时 , 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且通宵达旦的询问 , 违反了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 。
最后 , 江西高院认为 , 公安机关未能确定杀人现场 , 仅凭口供是不行的 ,第一现场就在国道上 , 路上过往人员很多 , 第二天应该有人看到现场血迹 , 即使下了小雨 , 也不能冲刷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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