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紫光|江西复查17年前3少年杀人案:当事人坚持申诉( 五 )
2004年9月15日 , 景德镇中院经审查后 , 认为案件仍有事实未查清 , 建议景德镇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于是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 , 再次由景德镇检察院于2005年7月22日向景德镇市中院提起公诉 。
2005年12月29日 , 此案在景德镇中院重审开庭 。 庭审过程中 , 控方补充了证实三人犯罪的新证据:判决书称 , 有同监室人员证实 ,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 , 三人曾向他人讲述了参与杀人一事 。 此外 , 针对此前江西高院发回时提出曾有证人在案发后见到过死者的证言 , 公安进行补充调查时发现 , 相关人均否认了这一说法 , 称系谣传 。
最终 , 2006年3月27日 , 景德镇中院重审宣判 , 以基本事实清楚 , 基本证据充分 , 判决童建华等三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 刑期与原一审一致 。
三人依旧不服 , 上诉后 , 江西高院二审曾两次开庭审理 , 第二次开庭时 , 曾对死亡时间作出推定的法医徐彪义和范为华出庭作证 。
针对为何没有在原始尸检报告中对死亡时间作出推定 , 徐彪义当庭解释称 , 他们是根据书本和经验进行推断 , 会存在误差 , 不会在鉴定中写明 。 徐彪义回忆到 , 死者身上的蛆虫很少 , 但眼角膜已经浑浊不能透视 , 因此尸体的表现可以推定2天以上的死亡起点 , 但不能确定终点 。
为何时隔两年后再补充死亡时间说明 , 徐彪义表示 , 后续的说明是根据回忆做的 , 具体的情况都记不清了 。
童紫光认为 , 这意味着程学斌的死亡时间可能是在2003年11月15日前的任何一天 , 且以乐平11月的气温 , 尸体处于潮湿环境下 , 死亡八九天后应当已经高度腐烂了 , 而非法医认定的中度腐烂 。 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尸检录像和照片中 , 也均未看到尸体上有蛆虫 , 公安推定的死亡时间难以信服 。
庭审中 , 辩护律师则对警方认定的作案凶器对法医继续发问 , 他指出 , 从童建华家提取的单刃刀最宽处仅3.5厘米 , 而被害人左肋区的创口最宽处达12厘米 , 仅用一种凶器难以形成 。 对此 , 徐彪义解释称 , 因刺杀角度和力度、方向及死者运动的反作用力等原因 , 能否造成尸体创口长度不一 。
2007年3月27日 , 江西高院再次裁定 , 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 。
2007年12月12日 , 景德镇中院重审 , 三人被改判无罪 。 童紫光至今保留着这份珍贵的无罪判决 , 景德镇中院在无罪判决书中写道 , 定案证据应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杀人的事实和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 。
景德镇检察院抗诉扭转判决
令三人没想到的是 , 景德镇中院作出无罪判决仅7日后 , 景德镇检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了抗诉 , 并最终扭转了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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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紫光|江西复查17年前3少年杀人案:当事人坚持申诉】景德镇中院抗诉成功 , 检察日报曾对此作出报道 。
景德镇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中 , 除了此前两次起诉时提交的同监舍人员证言和公安机关自证未实施刑讯逼供和诱供的说明外 , 还有一条称现场指认误差 , 是因三被告人和三证人都为未成年人 , 对杀人现场指认存在一定误差是很正常 。
景德镇检察院提交的抗诉申请还提到 , 江西高院两次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 , 于法不合 , 应当纠正 。
澎湃新闻了解到 , 两高和公安部200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项规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 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 , 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审 , 发回重审 , 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 , 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受理抗诉后 , 江西高院两次以被告人数较多 , 属疑难复杂案件为由对此案申请延期审理 , 直至2008年5月27日 , 再次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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