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请注意!《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有这些新规定( 二 )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 。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 , 在构建家庭和谐中处于关键性的基础地位 , 是协调夫妻双方利益的准则 , 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合理但不相等 。
在家庭关系中 , 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 , 职业发展和谋生能力会受到较大的牵制 , 而配偶他方因对方的奉献和付出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 , 如学业进步、事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等 , 因此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 , 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 对实现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是十分必要的 。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该规定删除了婚姻法家务补偿规定的限制性条件 , 首次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家庭 。 虽然从表面上看 , 该规定是对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实施的离婚救济 , 但实际上是在引导和鼓励社会对家庭付出 。 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上的 , 维护家务贡献者的利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不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 而是关注家庭的整体利益 , 离婚经济补偿的目的重在增进婚姻关系的凝聚力 ,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 。
尊重是良好家庭关系建立的基石 , 包括对他人人格的尊重 , 也包括对他人劳动的尊重 。 民法典在对侵害配偶人身权的保护上 , 首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依此 , 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身份权的 , 当事人既可以基于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 也可以基于婚姻家庭编寻求法律救济 ,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 在保留了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基础上 , 增加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 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也纳入到了赔偿的范围 , 并且在第1087条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中 , 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 给予了无过错方多重的救济途径 。
民法典在对侵害配偶财产权的保护上 , 第1092条在保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基础上 , 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 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也可以主张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 上述规定的目的 , 除为填补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外 , 也是为引导社会相互尊重 , 惟有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尊重 , 才有可能造就融洽的家庭氛围 , 增强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家庭责任承担基础上的 。
家庭是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础上产生亲属间的社会生活单位 。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承担着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家庭责任 。 在现代 , 家庭规模不断缩小 , 夫妻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为普遍的家庭形式 。 在此社会背景下 , 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编中构建了亲属关系 , 以维护亲属法律秩序 。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
作为亲属的基本单位 , 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 , 民法典为促进亲属间的认同感、归属感 , 鼓励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
包括:1)为解决家庭成员或亲属间居住困难 , 实现“住有所居”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 。 物权编第366条的规定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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