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0年修订)( 二 )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行提供 。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方式) , 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 , 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 , 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 , 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
第十七条 录取时 , 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 , 除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外 , 我校认可其加分 , 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 , 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 。 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 下同)相同时 , 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 , 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实行同分取齐 , 即适当调整该省的分专业计划 , 将处于竞争关系的同分考生都录取到竞争专业 。 进一步尊重考生专业意愿 , 若考生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我校招生计划填满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需不相同)且志愿合理 , 则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 。 否则 , 服从调剂的进行调剂录取 , 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
在江苏省 , 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 , 对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 , 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所有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 。 分专业录取时 , 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 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 投档分数相同时 , 考生高考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 , 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 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 , 文史类为历史;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时以同分取齐为原则 , 满足处于竞争关系考生的专业志愿 。 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 。
在内蒙古自治区 , 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
外语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 , 口语不做要求 。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专业在提前批次招生 , 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 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 , 一本线指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 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 ,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 , 且限招应届生 , 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 , 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但考生的高考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 我校不予录取 。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 , 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 , 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
按国家有关规定 ,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 , 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 , 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 复查不合格者 , 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 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 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 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 , 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 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
第三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 , 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以及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 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 。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 , 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 , 准予毕业 , 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 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 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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