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业精神在一线|李国辉:追求光明者,并不躺着享受阳光( 二 )


天黑路滑,无奈之下他只好脱下鞋子,徒步推着几百公斤重的“铁家伙”走了10多公里远,回到家时已是午夜 。此时的李国辉又困又饿,且被雨淋成了一只落汤鸡 。而这一天,恰恰是他的30岁生日 。当时的赵学岩副局长说:“你看国辉这孩子,过30岁生日也不吭一声!”
大多案件,李国辉都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尽职尽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其中涉及的盐城市首例附条件逮捕郑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李国辉7次深入案发现场,详细了解发案经过、尸体所处位置等情况,并提出缩小疑犯范围、排除无关证言、完善证据链条等8条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很快,犯罪嫌疑人郑某落入法网,并对自己的杀人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但作为凶器的关键证物的锤子却没能找到 。
李国辉提审时,郑某交代他把锤子丢进一个水塘 。李国辉斟酌良久,认为供述具有可信度 。等到联席会讨论分析关键证据时,公安机关认为根据被害人尸体的致命钝器伤口,确定郑某作案无疑,可以侦查终结,但李国辉认为“关键证物找不到,若嫌疑人翻供,就有理由怀疑郑某之外他杀可能”!
“哪怕塘里的水抽干,也要把锤子找到!”李国辉较了真 。
此案提捕时间恰逢年终,他放弃休息时间,在办公室加班,实在累了就在简易床上打个瞌睡,加班加点制作汇报提纲,经科室讨论后,及时向两级院领导汇报 。最终,大年三十上午,对郑某实施了盐城市第一起附条件批准逮捕——条件便是须在一定期限内取到关键证据,如果没有关键物证,仅有口供,嫌疑人如果事后翻供,仅承认侮辱尸体,不承认杀人,变更为取保候审,那将让案件陷入僵局 。
春节过后,公安干警依李国辉所言,将水塘里的水抽干,最终真的找到了那把锤子 。至此该案证据链完美形成,郑某被盐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一年,李国辉办理的该案和另四起命案被盐城市政法委评为“十佳监督示范案例”,此次评选的意义在于全市侦查机关今后对死刑案件的精细侦查、物证瑕疵排除及证据链完善更加走上精致规范化轨道 。
颠覆“捆绑式”移送
2016年7月,李国辉被指派专门办理环保类案件 。在办理新源化工有限公司暨王某、蔡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时,侦查机关把涉案的11人全部“捆绑式”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阜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厚厚的卷宗送李国辉审查时,他刚看了几页,就发现了卷宗中多名涉案人员喊冤叫屈 。
案子起因是这样的,2016年1月,犯罪嫌疑人蔡某、王某、孙某等人约定合伙做提炼硫磺生意,因提炼硫磺过程中刺激性气味较大,怕周围居民有意见,所以约定由王某负责寻找提炼硫磺的地点和平时管理,孙某提供技术,收益平分 。
2016年4月,蔡某委托孙某,孙某又委托有购买渠道的殷某从新源化工公司吴某处购买副产品硫磺38.86吨,并通过物流按蔡、王、孙等三人的要求运送至射阳县新坍镇窑厂 。没过几天,因附近居民反映堆放物有刺激性气味而反对堆放,王某又安排货车司机邢某等三人将该批产品转移至射阳县新洋农场灌河东桥桥面露天堆放 。经鉴定,堆放在该桥面上的38.86吨物质为危险废物 。
审查卷宗时,李国辉注意到侦查机关忽略一个关键问题:“单一的硫磺按《国家化学危险品名录》的规定,并非污染环境危险品,但从公司出厂的副产品硫磺经过半个月的两次地点转移和露天堆放必然吸收水分、很可能混杂其他物质,PH值也随之发生变化,从而变为危险品 。”
为验证这一猜测,他多次实地查看该批硫磺流转地的环境状况和流转期间天气情况,并就硫磺的化学性质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最终得出灌河桥面堆放的物质和涉案副产品硫磺之间的同一性存在争议的结论 。也就是刚出厂的副产品硫磺是否系危险物质存在疑问,那么新源化工公司及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 。另外,司机邢某、中介孙某、物流周某等9人仅起中间介绍、运输作用,其对所运物品的性质并不了解,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不清 。
后经谨慎专业的系统分析论证,他采纳了部分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并详细撰写了三万余字、专业性很强的审查报告 。最终,该案只有蔡某、王某二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其他九人均作了不诉撤案处理,及时消弭了可能发生问题的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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