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银保监:融资担保公司可按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 三 )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加强信息共享 , 定期沟通 , 形成监管合力 。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持续监管的需要 , 及时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资料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情况、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 。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 。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推荐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 , 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异常变动、突发事件等情况 ,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原因 , 及时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 并按照有关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分析结论和突发事件情况 , 结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指标等 , 科学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 , 前瞻性开展短期和中长期风险预警 。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监管与发展报告 , 判断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 , 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
年度监管与发展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辖内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及主要变化;
(二)本年度在行业监管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 制定的监管规制;
(三)本年度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四)行业优秀做法和主要成绩;
(五)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情况;
(六)融资担保公司违规及未达标情况;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局应当根据报表数据和日常银行监管工作等 , 重点分析银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 提出政策建议 , 撰写年度银担合作情况报告 。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通过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报送本规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要求收集的报表和撰写的报告 。
暂未接通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 , 以书面形式报送银保监会 , 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保监局转报银保监会 。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 。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的年度报表应当于年后1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 , 季度报表应当于季后25日前报送银保监会;负责撰写的年度监管与发展报告应当于年后2月15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银保监会 。
银保监局负责收集的报表应当于每年7月底及年后1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负责撰写的年度银担合作情况报告应当于年后2月15日前报送银保监会 。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通报融资担保公司 , 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报送问题整改方案 , 并督促限期改正 。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 , 将监管通报发送至融资担保公司主管单位、公司股东、银保监局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的联动监管机制 。
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结果作为现场检查、监管谈话和分类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 通过现场检查和监管谈话印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正确性 。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测、信用评价与评估结果 , 开展差异化监管 , 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 指导、提示融资担保公司关注重点风险 , 督促其持续改进内部控制 ,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 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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