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银保监:融资担保公司可按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 四 )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 , 依法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新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
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信息、非数据信息、整改方案等文件和资料 ,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依照本规程分别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细则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担合作信息报送规则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保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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