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福州出台楼市新政 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附政策解读)( 二 )


1、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被查出上述违规行为,企业主动并及时整改的,予以告诫;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暂停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对开发企业资质实行重点监管,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两次被查出上述违规行为的,依法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及重点监管,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同时予以通报,并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由市城乡建设局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逐步建立监管银行名单管理制度,对不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银行,不将其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负责每月定期核对监管账户对应房源销售进度与销售资金进入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并要求整改,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应协助监管银行核对商品房销售情况。
1、监管银行首次被查出不履职、违规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通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责令监管银行改正、追回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2、监管银行被查处2次违规拨付行为的,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根据监管协议约定,暂停或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不将其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第十五条 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与购房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应将预售许可证指定的监管账户列为放款账户并将按揭贷款划入其中。按揭贷款未转入监管账户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责令银行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2、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被查处2次上述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期限两年。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福州市六城区范围内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各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存在逾期交付风险、信访集中等情况的前期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议定。
 新建|福州出台楼市新政 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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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也对《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进行了政策解读。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房地产开发资金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制定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适用范围
凡在福州市六城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预售资金的定义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监管部门
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指导和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六、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分为:总则、账户设立与缴存、监管额度及资金使用、监管措施、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包括目的依据、监管范围、监管部门
(二)账户设立与缴存:包括账户设立、专户缴存
(三)监管额度及资金使用:包括监管额度、使用范围、申请流程、拨付进度
1、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办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市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的变化或规划设计调整,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监管额度。
2、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使用,《办法》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费)可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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